物业审计需要什么条件(物业公司审计重点关注什么)
六、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如何工作部署?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山西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41号)的安排,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部署。具体如下:
(一)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1、对“三供一业”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分类移交所在市、县政府,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市级以上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对其设施设备达到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由当地政府或专业化公司一次性接收;对设施设备暂不符合要求且改造任务较小的,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原则上先移交后改造;对改造任务较大的,可先签订移交框架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进行维修改造,完成竣工验收后,再办理正式交割手续。
维修改造标准应当按照经济合算、分户设表、按户收费、正常运营原则确定。
2、对独立工矿区的“三供一业”,按照上述原则,由所在市、县政府予以接收。供能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将其“三供一业”移交当地政府,纳入社会化管理。
3、鼓励国有企业现有物业公司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竞争,有条件的物业公司可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应当改造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国有企业不得再给予补贴。
4、对移交到国有独资、全资机构管理的“三供一业”设施设备,资产无偿划转。对移交到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由当地政府先行接收,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然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土地等进行处置。可通过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依法转让,也可由政府依法指定的机构持有股份,实行混合所有制。
5、“三供一业”从业人员安置办法由移交双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
6、“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费用以企业承担为主,政府给予补助。1998年以后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助项目、标准实行;其他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制定;市、县属国有企业财政补助办法由市、县政府研究制订,于2017年10月底前出台。费用不足部分由移交企业负担。
7、暂时未移交的“三供一业”在正式移交前,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取暖费、住房补贴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货币化,变暗补为明补;物业管理按当地政府规定依规收费,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为下一步移交工作创造条件。
8、明晰职工家属住房产权性质。对具有完全私有产权的,所在企业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证件;对不具有完全私有产权或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对租赁性质的住户,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与住户协商,妥善处理房屋产权问题。
(二)教育培训机构的剥离
对教育培训机构采取移交、改制、重组、撤销、转让等形式进行剥离。一是
1、全日制大学(不含高等职业院校)根据其办学条件分类处理。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划、具有办学能力和稳定生源的,经协商一致,移交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不再招生,待在校学生毕业后由企业自行撤销。
2、对目前仍未移交的普通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资产和在职人员、离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其负债由移交企业负责偿还。
3、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中,培训质量高、办学条件好、外部生源有保证的可予以保留,或者与其他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并重组,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专业化管理,自主管理、自负盈亏,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补贴;质量差、规模小、生源少的可由企业自行撤销。
4、积极推进各地改革企业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与当地政府协商一致的幼儿教育机构改革为公办幼儿园,由所在市、县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资产和在职人员整体划转。对生源少、办学条件差的幼儿教育机构由企业自行撤销,人员由所在企业安置。
5、鼓励对教育机构进行改制。符合国家有关对职业教育、社会力量办学扶持政策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企业职工培训主要通过业务外包、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要充分发挥社会培训资源作用,提高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费用。对利用本企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应管办分离,通过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培训时效和质量。
7、企业办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主要由移交企业负担。原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其他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属企业由市县政府确定补助办法。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剥离
对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移交、合并、重组、改制、撤销、转让等不同形式分类处理。
1、符合当地医疗卫生规划和公立医院条件的,经协商一致,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2、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资产无偿移交,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编制移交,不符合移交条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3、不能纳入公立医院管理,但医疗条件好、病源较多的,可予以保留。保留的医疗机构应积极与优质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吸收社会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造,按照企业化原则进行运营管理。规模小、病源少、医疗条件差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企业自行撤并。
4、企业办医疗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费用主要由移交企业负担。原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办法给予适当补助;其他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属企业由市县政府确定补助办法。
(四)其他市政机构的剥离
1、对生产区以外,应由政府承担的道路、桥涵、照明、环卫、防汛安全设施、人防等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机构和职能,移交当地政府。其中,资产、设施设备无偿划转当地政府,在职人员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和退休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2、职工生活区及相应配套基础设施整体移交当地政府。人员安置由移交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五)职工家属区社区管理的剥离
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负责。
(六)消防机构的剥离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立的消防机构,予以保留。
2、消防法规无明文规定必须设立、企业确需的机构,本着精简、效能原则,建立专职消防队。
3、通过引进专业机构可以解决消防安全问题的国有企业不再设置专门消防机构。
4、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机构,资产、设施设备无偿划转当地政府,在职人员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七)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1、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要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先试点再推开,到2020年底前全部移交当地社区,由当地社区提供管理和服务,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职能。退休人员档案、党组织关系一并移交当地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
2、离休人员原则上由企业继续管理。因停产、关闭等退出市场的国有企业离休人员,以及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离休人员,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有出资单位负责管理。主管部门撤并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承担其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管理。
3、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原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按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属企业由市、县财政负担。
(八)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
1、加快推进医疗、生育保险属地社会统筹。实现医保封闭运行的国有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2017年底前基本纳入所在市社会统筹,企业按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当期医疗、生育保险费用和划转历年结余基金,并纳入社保财政专户,参保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2、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职能移交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编制移交,超编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九)资产处置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移交资产的清查、评估、审计、处置工作。原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在托管期间发生的合规债务、费用由托管企业承担,通过冲销国有权益方式进行处理。
七、国企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政府补助如何确定?
省国资委郭保民主任在全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政府补助方面,“三供一业”主要为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费用,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分类改革主要为人员分流安置费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主要是管理费用等。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对1998年以后中央下放我省的煤炭、有色、军工以及政策性破产企业,中央财政按每户3.2万元的50%给予补助。“三供一业”维修改造资金不足部分,由移交企业负担,可以现金支付,也可将国有股权划转接收地政府。对接收后运营成本较大,当地财力有限的,由移交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同口径实际补贴的项目和金额,给予补助。郭保民主任强调,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前置条件,必须是移交和接收双方签订移交协议,时间要求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
按照财政部《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1号)安排,补助资金按照“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等因素测算。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企业集团)分配补助资金总额=“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财力补助调节系数
1、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分别为:供水0.58万元、供电0.92万元、供热(气)0.95万元、物业管理0.75万元。
2、改造居民户数按照中央下放企业实际情况核定。
3、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补助比例为100%,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补助比例为50%。
4、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财力补助调节系数=中央补助我省政策性破产企业资金数额/∑(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分项目分离移交户数×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
中央下放其他企业财力补助调节系数根据中央补助我省中央下放其他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进行测算。
八、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职能涉及资产如何处置?
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人防、防汛等职能移交涉及的资产,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移交到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由当地政府先行接收,再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土地等进行处置,可依法转让,也可依法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持有股份,实行混合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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